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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issues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下)
返回列表 发布日期:2022/12/06 浏览:
第五章 建设用地管理
第四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建设占用土地的,应当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标准,鼓励采用节约集约用地新技术和新模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税务等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用地利用和投入产出、集约利用程度、潜力规模与空间分布等调查,并将相关结果作为土地管理和节约集约用地评价的基础。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用地利用情况调查结果,组织开展区域、城市和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条 鼓励合理利用地下空间,统筹地上、地下开发利用,促进建设用地立体利用、综合利用。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依法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五十一条 本省实行土地储备制度。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未来一定时间内的土地储备规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安排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管护和供应。
第五十二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有偿方式取得,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的除外。
土地使用权人依法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土地租金和相关税费等后方可使用土地。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安排建设用地指标,保障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建设住宅的合理用地需求。
农村居民点布局和建设用地规模应当遵循节约集约、因地制宜、方便群众的原则合理规划。县(市、区)、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规划应当明确村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和建设管控要求,统筹考虑农村村民生产、生活需求,合理确定宅基地规模和范围。
第五十四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集体建房、鼓励符合宅基地取得条件的农村村民合建住房等方式,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宅基地面积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五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农村村民因地质灾害避让搬迁、水库移民搬迁、土地整治、危房改造等确需使用本村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建造住宅的,经安置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安置所在村宅基地,并应当退出原宅基地和注销登记。
第五十六条 宅基地申请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经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宅基地申请、审批和使用全过程监管,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归档留存有关资料,定期将审批情况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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